异地用工的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采用了履行地优先的模式,使约定仲裁管辖地的做法失去了依据。

异地用工的劳动争议管辖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管辖地可以由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之间约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4、25、35条,以及《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更强调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案例实务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