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日,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14年1月1日,李某被派至关联公司担任行政秘书工作,月工资6000元,双方约定每月5日向李某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
2014年7月工资公司一直未发放。2014年8月23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宣布更换总经理,同时要求员工移交资料、钥匙,并搬离办公区域,等待下一步工作安排,员工方对于公司的这一突然决定无法接受,于是双方发生冲突,当日李某等人向公司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8月25日,李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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