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就业的相关问题提示(上海高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外国人就业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4年)。

外国人就业的相关问题提示(上海高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外国人就业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4年)

一、关于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的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无需另外办理签证手续、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手续等等。故倾向认为,对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籍人员,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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