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简历欺诈

本案中劳动者的学历信息确有不实之处,但这些不实之处是否构成法律所规定的“欺诈”呢?这是本案认定的关键。

胡小姐与上海某外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单位通过律师给胡小姐发了份律师函,称胡小姐应聘时提供的简历中学历部分严重失实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依法解除与胡小姐之间的劳动关系。而胡小姐认为,自己的学历信息虽有瑕疵,但根据公司的招聘流程,公司对自己学历情况完全了解,并不构成欺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恢复劳动关系。两种说法哪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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