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结算不清楚,企业担责又赔钱

一次性解决协议必须由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切忌出现本案中的情况。

【案情简介】

职工吴某在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担任总经理助理工作,2008年8月入职该单位,双方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吴某才知道该单位并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直到2009年3月,公司才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但双方并没有补签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吴某多次向单位法人及经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结果,吴某感觉自己没有任何保障,遂在2010年5月向单位提出辞职,随后将单位诉至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人民币。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单位不同意吴某的仲裁请求,并称在吴某离职时双方已经就一次性补偿等问题进行了协议,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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