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某系某公司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朱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2013 年 4月15日,朱某在生产车间被机器砸伤。同年6月28日,朱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当日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不得就此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后朱某的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同年11月,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朱某的请求,朱某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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