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陆某于2008年12月1日进入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0年12月1日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职务是印前制作。
该公司在2009年5月花费30000元购买了一套防伪软件设计系统,该系统以及加密锁主要由陆某使用,加密锁存放于不上锁的公用抽屉内。
2014年7月15日,陆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负责人在申请书上批示“同意辞职请求”。次日双方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公司发现加密锁遗失。当日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报警称加密锁遗失。
该印刷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陆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