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三期”女职工身心状况特殊,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尤其是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母亲和胎儿的健康系于一身,要避免种种不安全的状况,无法完全像之前一样开展工作,是应该理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固然要体谅员工的个人状况,但也要考虑工作的顺利开展。那么,不能解除合同,能不能对不胜任工作的“三期”女职工调整工作岗位,进而降低工资水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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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三期”女职工身心状况特殊,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尤其是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母亲和胎儿的健康系于一身,要避免种种不安全的状况,无法完全像之前一样开展工作,是应该理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固然要体谅员工的个人状况,但也要考虑工作的顺利开展。那么,不能解除合同,能不能对不胜任工作的“三期”女职工调整工作岗位,进而降低工资水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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