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取消能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因此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以据此调岗,这种理解正确吗?

部门取消能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以据此调岗,这种理解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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