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海投”:用人单位有权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得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遭遇“海投”:用人单位有权拒绝

案例简介:

为了不错过好的就业机会,秦雪几乎是“逢网必投”。功夫不负有心人,连续三个月“海投”后的2011年4月8日,秦雪被一家单位录用了。仅过了一个月,另一家让秦雪心仪的公司也向秦雪抛出了“橄榄枝”。为避免“两头空”,秦雪决定先悄悄前往应聘,待敲定之后再向单位辞职,否则就留在现有单位。不料,应聘的公司在得知其已在职的真相后当场拒绝了秦雪。不久,此消息传到了单位,单位遂以秦雪品质不好为由将其解聘。至此,秦雪的就业真成了“两头空”。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