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2007年入职A公司,经李某本人签名同意,2010年公司将李某派往东南亚T国关联公司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直由A公司与李某签订,A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给李某,同时在国内为李某缴纳社保,B公司也给李某发放一定额度的T国货币作为李某的工资。2012年李某工作任务完成,A公司将其召回,李某拒不回国,要求B公司支付2007年以来的年资补偿,B公司认为李某系A公司的员工,与其沟通未果后B公司结算了李某在T国的相关待遇并支付给了李某本人。李某后来因超过工作签证时间逾期滞留T国,违反T国《移民法案》,被T国司法机关逮捕,并被T国法院判处一年监禁(缓期执行)及罚金。李某回国次日到A公司签名报到,A公司则以李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
仲裁认为A公司提交的派回通知没有李某签名,A公司提供的录像、书面通知未能充分证明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李某被T国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未经我国法院确认,故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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