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是否依然有效?

司法解释(四)留有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是否有效的约定空间,如双方需要在特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况下约定竞业限制无效,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是否依然有效?

(1) 竞业限制效力是否因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决定

原法制环境中,有个别地区(如浙江)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危险作业推定解雇的,单位裁员、关闭、停业转产的,竞业限制失效。而当初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发布时,亦持有该观点,认为"劳动者推定解雇,或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该观点其实是错误移植了对于服务期的规制。竞业限制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并列关系,当用人单位违反不同的义务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救济。

本次司法解释(四)正式稿第七条已经纠正了征求意见稿的观点,规定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受劳动合同解除性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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