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贪污盗窃,公司可以要求担保人赔偿吗?

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企业对招聘的劳动者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权力,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设立担保的法定条件。

员工贪污盗窃,公司可以要求担保人赔偿吗?

案情

某国有企业与张三签订聘用制合同,聘用张某担任支行合同制干部,并由李某(该企业管理人员)按照该国有企业《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的规定,为张某提供担保。《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中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问题,担保人应付连带责任。张某在合同期内携带大量公款潜逃,不知去向。国有企业将担保人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按照担保合同约定,赔偿国有企业经济损失及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国有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因此,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它所担保的主合同应该是民事关系,而张某在任职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行为,不是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因此本案"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对比一、二审判决,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担保合同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我们认为,担保合同不应适用于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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