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童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金店从事营业员工作,于2012年6月离开。工作期间,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晚上8:45,每天的中、晚餐时间合计为1小时。
2012年7月,小童申请仲裁,要求金店支付包括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452元在内的8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先后认定,金店应支付小童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等4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金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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