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休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这两种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时间上存在区别。

【基本案情】

小童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金店从事营业员工作,于2012年6月离开。工作期间,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晚上8:45,每天的中、晚餐时间合计为1小时。

2012年7月,小童申请仲裁,要求金店支付包括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452元在内的8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先后认定,金店应支付小童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等4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金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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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匿名
没有企业就没有就业,没有就业只剩失业,太多失业,拿百姓作孽.....
2015年07月20日
匿名
没有企业就没有就业,没有就业只剩失业,太多失业,拿百姓作孽.....
2015年07月20日
匿名
如果本案被判违法而需要支付加班费,那么不知道多少零售业和制造业要关门大吉了。像这样的做一休一的排班方式,其实算是很轻松的一种。我不明白法律为什么要管得这么死?非要说他违法不可?要营造法治社会,我觉得还是要先检讨目前的法律条文。
201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