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待活”仍需支付最低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是否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正常出勤的停工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最低工资呢?

小陈于2002年5月起到CF公司工作,岗位为装卸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计件计算。2013年3月开始,CF公司生产任务减少,小陈的工作任务也较少,其2013年3月至12月领取的工资分别为1036.11元、325.51元……CF公司所在地2013年1月至7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50元,2013年8月至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70元。2013年3月后,CF公司生产任务减少,小陈陆续未正常到公司上班。2014年1月,CF公司解雇了小陈。

2014年4月3日,小陈先后申请了仲裁,并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CF公司支付小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仲裁委和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小陈的请求。但CF公司不服裁决和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公司认为:(1)由于小陈实行的是计件制的工资,完成产品的数量少,造成计件工资的累计没有达到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合理的;(2)小陈未正常出勤,未付出正常劳动,所以公司无须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而小陈则认为:从2012年开始,公司物资管理部主任说“没有事情做,就不要去上班,有事情做会通知的。”劳动者不是不去上班,而是厂里没有事情做。

那么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是否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正常出勤的停工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最低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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