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崔某2012年7月13日入职E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4月1日,E科技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减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E科技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了3万元经济补偿金。2013年5月20日,崔某到医院检查,查出其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已经怀孕两周,由于当时不知道怀孕,故崔某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崔某与E科技公司协商返岗未果,遂将E科技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崔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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