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8年4月28日入职北京某软件公司,并先后签订了于2010年4月27日期满和2014年4月27期满的两份劳动合同。2014年初,该软件公司涉及到合并、收购的问题,李某所在岗位被撤销,公司多次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果。2014年3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李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27日到期后不再续签,李某收到邮件后,回复邮件询问其经济补偿金,公司答复称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此后,李某向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补偿金,在要求未满足的情况下,拒绝进行工作交接。2014年4月28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其截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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