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促招人后觉得不合适解约 电子邮件算劳动合同吗?

关于电子邮件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书面合同,今天的律师说法就呈现了一则关于这个问题的纠纷。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也采用了电子邮件这一方式,而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正从书面纸质到电子邮件面临着转变,围绕电子邮件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得到了延伸。关于电子邮件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书面合同,今天的律师说法就呈现了一则关于这个问题的纠纷。

2012年10月,某广告公司设计部一位设计师突然因个人原因离职,造成了该公司职位空缺,急需一位有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士顶上。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合适的人选,广告公司聘用了猎头公司的猎头为其寻觅合适人才。很快,猎头公司便为该广告公司联系到了一位外地的设计师王某。由于时间紧迫,广告公司提出了令人无法抗拒的高薪,并没有过多对这位即将入职的设计师做背景调查,就给王某用电子邮件发送了聘用通知。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