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争议维权典型案例精析》:用人单位主体界定

我国《劳动法》只将五类主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主体适格,即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定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对于用人单位资格的界定,我国劳动法一贯采取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决定其很难适应现实生活的更新与变化,而这种法律对现实生活的不适应性往往导致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

案情回放

方女士和许女士是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老师,她们与幼儿园的劳动合同都是2002年12月31日到期。2002年方女士和许女士先后有了身孕,幼儿园于2002年 11月30日口头通知两位老师,幼儿园将不再与两人续签劳动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两人也不用再来幼儿园上班了。两位老师对此无法接受,因为她们知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该自动延长至哺乳期结束。于是,方女士与许女士多次要求与幼儿园的投资人进行当面交涉,但幼儿园的投资人一直避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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