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受伤 起诉学校单位要赔偿

建议单位可以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购买保险、责任分担等方式进一步规避风险。

某水利水电学校的学生张某在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工作时不慎受伤,张某将所在学校及实习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张某未注意安全自身承担10%责任,学校和单位各承担30%和60%责任。

张某系某水利水电学校学生,所学专业为给水与排水专业。2013年5月份,张某与学校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学校安排张某到某水务建设公司处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每月给张某实习生活补贴1500元。2014年1月份,张某在水务公司提供的实习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东关市政管线工程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视神经损伤、颅底骨折等。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事故发生后水务公司为其支付医药费12万余元。张某将学校和水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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