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4日,冯先生由于天气原因意外受伤致左股骨胫骨骨折,住院治疗26天,后冯先生向皮革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为此,冯先生因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纠纷曾向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仅支持了经济补偿金1300元,驳回了冯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冯先生不服此裁决。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浙劳险(1995)231号文件等规定,冯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皮革公司支付原告冯先生经济补偿金2600元;被告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14848元(从2010年2月14日计算到2011年6月14日止,按临海市最低工资每月1160元的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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