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争议焦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董某自2006年5月开始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2月在一次意外车祸中受伤住院。截止2013年2月,董某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6年10个月,他应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可在第4个月,董某就收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与董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能从事原工作。董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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