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九三放假,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不应支持

九三抗战纪念日不是法定节假日,不是休息日,国务院通知放假违法,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不应支持。

国务院在2015年的5月13日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为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特作如下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一石激起千层浪,就9月3日是否应该放假,上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竞惹来无数专家和律师讨论,专家们意见未能统一,律师意见也有分歧,归纳起来,出现了三种意见,支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正常工作日皆有不少人,究竟那一种意见更为有理?作为基层法官,假如劳动者在这一天上班,与用人单位因加班费发生争议,经过仲裁诉至法院后,其加班费的主张是否支持?我来谈一下我的粗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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