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边某于2011年8月1日进入某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负责房屋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职时该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告知边某《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销售管理人员淘汰线是指业绩指标完成率<;50%”,同时明确“淘汰是指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边某在上述《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该《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2013年12月1日,该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边某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管理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边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4年1月,边某以该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90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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