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的公司是否应与原公司员工重签合同?

徐某于2007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A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

徐某于2007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A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此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2013年1月30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支付自2012年2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万元。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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