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 单位无权单方终止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权到期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 单位无权单方终止

【裁判要义】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权到期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1982年3月,张震入职房山某电力公司,担任炊事员。2004年5月经某电力公司、东方公司派遣公司安排,张震与东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此后,由东方公司派遣至某电力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2006年、2007年东方公司与张震分别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张震与东方派遣公司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最终到期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1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届满,东方公司向张震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张震主张双方应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东方公司属违法解除,起诉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案件经调解结案,东方公司支付张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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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同意楼上的看法,其实2008.01.01-2012.12.31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属于第一次签署,不存在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2004.05与东方派遣公司的合同才最关键,如果一直在电力公司干,不做派遣工,赔偿金就不是6.5万这么简单了。
2015年05月13日
JJ
法律的理解没错,但这个案例的时间点有些问题,劳动合同法生效是在2008年1月1日,此案例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案最终的调解结果,相信更多的原因是因为派遣的问题
201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