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自即日起实施。将此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就事实认定、工伤待遇及工伤认定程序问题作出了厘定。

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自即日起实施。将此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回避了一些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仅就争议较小的事实认定、工伤待遇及工伤认定程序问题作出了厘定。敝所结合《意见》相关条文,梳理并简评如下,以备参考。

一、 相关事实认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意见》提出,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关于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故意犯罪"的和"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均应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依据的,"醉酒或吸毒"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以上事实认定可以看出,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进一步严格,且限制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多凭有关司法机构法律文书或生效裁决认定,更趋向于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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