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制药公司化验员王某辞职后去了一家化工企业担任质检员。入职新单位后第三个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在医院检查时确诊为甲苯中毒导致肺炎。王某遂申请职业病鉴定并要求工伤待遇及该化工企业给予相关赔偿。化工企业表示王某的新岗位不属于有毒有害岗位,且没有可能接触到甲苯,不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王某遂将前雇主制药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一并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调查和审理后认为,制药公司和化工企业提供给王某的岗位均会接触到甲苯,但考虑到王某在制药公司工作三年,而在化工企业才入职三个月,遂裁决前后两家单位按照各自百分之九十和百分之十的比例承担相应职业病工伤待遇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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