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服从调岗被炒能否获赔偿金?

员工抵制调岗而罢工被炒能否获得赔偿金?

员工不愿服从调岗被炒能否获赔偿金?

罢工抵制“调岗”

鑫港公司是海安一家知名企业,建立了一套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2003年2月,鑫港公司经工会批准讨论通过《员工奖惩制度》,并分别于2003年3月和2008年1月在公司公示栏内张贴公示。该《员工奖惩制度》中规定,公司员工有非法罢工、怠工或鼓动他人怠工而有具体事实情形的,经查属实,予以开除。

2003年4月,原告徐某(女)到鑫港公司工作。鑫港公司与徐某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以依法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

2013年5月21日晚,鑫港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底板组装压条的任务分配给注塑车间完成。因操作工序简单,公司安排带班班长提供技术指导。徐某认为该项工作并非注塑车间的工作,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停止提供劳动。2013年5月23日,鑫港公司经理就相关工作事宜与徐某进行谈话,徐某拒绝改变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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