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重构(二)

有人认为,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修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将一般解除权平等地授予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拥有无因辞职权,而用人单位则可以行使无因解除权。

二、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具体制度的重构

(一)解雇制度的重构

1. 解雇自由不适合中国国情

有人认为,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修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将一般解除权平等地授予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拥有无因辞职权,而用人单位则可以行使无因解除权,以期符合世界劳动立法的潮流,并促进我国劳动立法在平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促使劳动者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针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另有学者主张,“条件许可时,我国也应将以定期为主的用工模式,转变为不定期为主的用工模式”,“我国应当采纳各国普遍使用的有补偿的预告解雇制度,即只要按年资给予补偿和通知期,可以无因解雇”,“使我国现有福利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革为一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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