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40岁的张玉玲是从湖北来北京的打工者,2009年3月1日,她被一家物业公司招聘为清洁工。入职时单位与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年。2013年2月,公司跟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4年10月,张玉玲找到物业公司领导,表示自己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希望能给予补足。对方当即拒绝:“咱们公司保洁员这个岗位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其工作量来确定的,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没关系。”
第二天,张玉玲给单位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此后没再去公司上班。
不久,物业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原来,张玉玲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补齐最低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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