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并非万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职工在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部分工伤待遇。本文简要介绍几项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工伤待遇。
一、工伤保险目录范围外的一切治疗费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规定明确显示,工伤保险基金只承担目录内的治疗费用,不承担目录外的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目录外的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绝不可认为用人单位就能因此免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工伤保险的宗旨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含义是:工伤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只是从用人单位处分散部分工伤风险,未分散的工伤风险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治疗费用而言,工伤保险目录就是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划分各自风险的分水岭,目录内的归工伤保险,目录外的归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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