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陈某于2009年1月到上海某公司从事市场开拓工作,该公司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公司与员工都是每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均是一年。因此,自进公司以来, 陈某跟公司事实上已经是签订了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9、10、11、12),最后一份的期限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现在公司领导感觉陈某的业务能力一般,又出于公司精简人员的考虑,在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前,就直接将陈某辞退了。
陈某认为:从2010年1月1日起,除非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过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也没说具体原因,就说公司精简人员,将自己辞退了。陈某当然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条仲裁请求是:单位要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问题聚焦:
陈某要求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会得到支持?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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