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全日制用工有“加班”一说吗?
你好,我单位一个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上个月有两个星期周六周日都有上班,但是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下来仍然没有超过24小时。本月领工资的时候,他认为这两个周末的上班属于休息日加班,要求按照时薪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请问,该员工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答:
你好,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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