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从2012年8月1日起到某酒吧工作。第一个月发工资时,被酒吧扣下4000元作抵押金。2013年1月,吴某的父亲病重,吴某在家照顾父亲半个多月。2月8日,吴某回到工作岗位上班当晚被酒吧开除。吴某要求酒吧老板支付拖欠的工资、退还抵押金,均遭到拒绝。
随后吴某在福建省龙岩市职工服务中心帮助下,向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吴某申请仲裁的酒吧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吴某不服,向新罗区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5073元、押金4000元、赔偿金9961.3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626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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