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紧箍咒”:竞业限制条款正被滥用

设置竞业限制规定,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但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被“滥用”的情形,部分用人单位试图将“竞业限制条款”作为限制劳动者再就业的“紧箍咒”。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自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海淀法院李鹏、张江洲、沙乃金法官说,设置竞业限制规定,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但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被“滥用”的情形,部分用人单位试图将“竞业限制条款”作为限制劳动者再就业的“紧箍咒”。

情况1、适用人员为高管普通人不受限制

赵先生前年入职一家劳务公司担任保安,每月工资2000元。由于该公司曾发生过大量保安离职,并入职另一家劳务公司的事情,公司要求赵先生等保安人员与该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先生离职后入职另一家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原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2年3月,该劳务公司降低赵先生的工资为1800元,赵先生不同意,以该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另一家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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