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重建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上)

重建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必要性:一是因为我国解雇制度不符合国情,二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还存在其他缺陷。

一、重建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解雇制度不符合国情

1. 劳动法的解雇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用工模式的特点在于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被认定为“国家职工”,在各单位固定下来,“能进不能出”,职务和待遇则是“能上不能下”。这种用工制度在建国初期存在一定的合理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暴露出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用工制度不仅造成用人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而且抑制了人的创造力,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我国改革开放后开始对原有的固定工用工模式通过部分员工实行合同制来打破坚冰,在确定实行市场经济后,我国通过劳动法全面肯定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建立了独特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解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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