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提成属于计件工资,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先审查提成约定的效力。

裁判要旨

提成属于计件工资,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先审查提成约定的效力。劳动者未满足提成条件的不支付提成款项。

案情

2012年9月10日,原告由佳(乙方)与被告汇剧晶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发行经理岗位,每月工资6000元。入职后,双方签署《薪酬和绩效制度》,约定2012年的销售任务为220万元,销售任务完成情况以销售回款额为准。原告称完成40%的任务额后超出部分可以按照3%提成,被告对提成比例没有争议,但认为提成条件是完成销售额50%以上。2012年原告完成的销售额为82.7万元。

另外,双方均认可2013年原告符合提成条件并已支付4755元提成款,原告称还有部分销售额尚未回款,现原告要离职了,被告还应支付相应的提成12800元。被告称根据双方的提成约定,销售未回款的不支付提成。因此由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提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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