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签完离职协议后得知已怀孕能否反悔?

Eva在不知道已怀孕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是否构成《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重大误解”,《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回顾:

A公司与女员工Eva(化名)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1、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30日协商解除;2、A公司支付Eva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560元;3、Eva确认,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其同意放弃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救济途径向A公司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同时,该协议就Eva最后一个月工资结算、未休年休假结算等问题也作了约定。

2014年5月1日,Eva因身体不适,故前往医院抽血检查,检查结论HCG值为阳性。2014年5月9日,经医院超声检查确认为“早孕”。根据上述检查结论,Eva系于2014年4月12日前就已经怀孕。

2014年4月12日,Eva致电A公司告知其怀孕事实,并明确表示其在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时不知道怀孕,因此以签订该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恢复劳动关系。但A公司认为,双方签订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同意恢复。

经多次协商未果,Eva遂于2014年5月24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撤销《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恢复劳动关系;2)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5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报酬。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