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是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职工,从事看摊工作。由于工资偏低,辛某找了一份兼职工作—经张某介绍,为某装卸公司从事临时的有偿卸车工作。
去年6月,辛某在为装卸公司卸车的过程中,小拇指骨折受伤,事后,装卸公司支付了辛某的医药费。辛某与装卸公司达成协议,装卸公司已支付给辛某的医药费由装卸公司承担,另外装卸公司再一次性支付辛某生活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今后的技能培训费13000元。协议达成后,装卸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辛某13000元。
事后,辛某了解到,小拇指骨折能被评定为10级工伤,10级工伤能获得至少不低于3万的赔偿。如果他要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首先必须向劳动部门工伤处递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但装卸公司没有和辛某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证明自己和装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装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辛某和装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辛某和装卸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辛某和装卸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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