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能否被其它已休假期折抵?

一到年底,带薪年休假就成为劳资双方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处理不妥当,极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劳资纠纷,进而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到年底,带薪年休假就成为劳资双方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处理不妥当,极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劳资纠纷,进而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有些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及时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而在不得不安排年休假的时候,一些用人单位就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擅自将劳动者已休的其它假期来折抵其未休之年假。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本文将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其它假期来探讨。

究其根本,带薪年休假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其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1991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但直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制定才真正施行起来;此刻,将2008年之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自主决定权转变成2008年之后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这也才真正符合了带薪年休假的立法初衷,即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且该项权利是区别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休息休假权利。这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但是该项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他休息休假权利相互抵扣呢?这还得从法律规定以及其它各项假期的自身属性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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