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日,刘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打字员,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刘某工资为1800元/月。到该公司工作前,刘某在A公司工作了9年。2014年8月31日,因合同期满,公司依法终止了刘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此时,刘某向公司提出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655元。公司认为,2014年3月,刘某刚休完产假,且其产假天数远远超出了她的年休假天数,认为她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双方协商不成,刘某提起仲裁。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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