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打算辞退一名员工,该员工1986年7月进入我公司,年初进行职能部门定岗时,其岗位被撤消,并于2013年2月开始按 “待岗”处理(只发2500元的基本工资,没有发放2012年年终奖),经过初步协商,基本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经济补偿的标准上有分歧。
我们的想法是:按照2012年3月-2013年2月这12月发生的工资,计算其平均工资,按照N+1( 即28个月)的标准补偿给他。他本人提出按照其待岗之前的月标准工资(6500元/月)加上2012年发放的年终奖计算补偿金的基数,按照 N+1( 即28个月)的标准补偿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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