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女士系某公司的研发人员,已经具有多年的研发工作经验。某天,她在某招聘网站看到某外企在招聘研发主管,便投递了个人简历。幸运的是,李女士顺利的被该企业录用了,并且很快就收到了该外企的录用通知书。该企业签发的录用通知书中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书后,李女士便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自己将在约定的日期前去单位报到。然后,她就辞去了目前的工作,准备去这家外企报到。可在报到的前两天,该外企突然电话通知李女士不用前来报到了,理由是该外企因为资金链出了问题,需要进行战略收缩,已不需要研发主管的岗位。对此,李女士表示强烈不满,要求该外企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万元,公司宣称并没有正式录用李女士,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并无约束力,所以拒绝赔偿。李女士便一纸诉状将该外企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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