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年终奖”该不该发?

有一部分职员还未等到年终奖就提前离职,或是被离职,他们是否能“有缘”年终奖呢?法官梳理几类容易引发的年终奖诉讼风险点:

这种情况,“年终奖”该不该发?

走过2014年12月31日,职场人士都翘首以盼公司何时能派发年终奖,此奖作为公司给予员工的政策激励,既是公司对一年来员工的辛勤劳动的肯定,也是留住人才的一种策略。但是也有一部分职员还未等到年终奖就提前离职,或是被离职,他们是否能“有缘”年终奖呢?今天法官为您梳理几类容易引发的年终奖诉讼风险点:

1.未达协议约定提前离职

案例:郭某(乙方)任职于华大公司(甲方),其与该公司签订《关于工资待遇的协议》约定:“甲方将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对于乙方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如果乙方年终绩效考评结果为C以上(即A、B、C)的员工,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并且不低于5万元。如果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支付部分年终奖或不支付任何年终奖。”后郭某于2014年12月2日离职,诉讼中郭某主张自己绩效考核为A,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法官解析:企业有权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单位奖金发放政策、设定奖金发放条件。本案中,华大公司规定其员工只有工作到年底并在绩效考评中结果为C以上方能计发年终奖,该规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决定范畴。郭某需要对于自己年终绩效考核达到C以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我国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强制性规定,因此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内部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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