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2月初,凌某进入某化工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括有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条款。同年9月2日,厂方未与凌某协商,擅自变更凌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由于凌某顶撞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凌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凌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项费用,以及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那么,凌某的上述各项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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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初,凌某进入某化工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括有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条款。同年9月2日,厂方未与凌某协商,擅自变更凌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由于凌某顶撞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凌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凌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项费用,以及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那么,凌某的上述各项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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