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加班证据获支持

张某以电子邮件为证据起诉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近日,法院审结该案,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加班工资5350元。

张某以电子邮件为证据起诉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近日,法院审结该案,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加班工资5350元。

张某于2012年5月2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后,张某起诉,称工作期间,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要求公司补发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2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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