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首次判决认定招聘性别歧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中国法院首次判决认定招聘性别歧视

因为在“文案策划”岗位招聘条件里设置“限招男性”,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下称杭州东方烹饪学校)惹上官司,一名女大学生以该校招聘性别歧视为由,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杭州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于11月12日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郭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小郭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小郭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并酌情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本案也被称为“就业性别歧视判决第一案”。此前,北京也出现过一例女大学生状告用人单位招聘性别歧视的诉讼,但最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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