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于2011年2月23日入职A公司,担任A公司董事、总经理。A公司给朱某的offer中确认"朱某年薪净收入人民币12万元"。朱某入职A公司后,A公司一直按照每月人民币6000元的标准发放朱某的工资,2012年8月后因朱某擅自离境未再履行总经理职责而未再发放。另外,关联公司香港B公司也不定期发放朱某工资(美金),香港B公司总共发放了4笔工资,最后一次发放时间为2012年3月。香港B公司自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发放朱某的工资(美金)折算后平均每月人民币4000元。2012年10月,朱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但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共7个月的工资7万元。庭审时,朱某确认其入职A公司后,因为考虑到税率及外汇的问题,其要求将收入分为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由A公司发放,每月人民币6000元,另一部分由香港B公司按季度发放,折合每月人民币4000元。同时朱某主张自2012年4月起,香港B公司就未再支付其工资,因此要求A公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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