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派遣用工的数量限制
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部分企业出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惧怕、或为了达到降低人工成本的需要、或基于对劳务派遣用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灵活性的错误理解,导致劳务派遣用工大行其道、遍地开花。有的企业除了少数核心管理人员外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甚至达到90%。劳务派遣泛滥成灾,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劳动用工的社会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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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派遣用工的数量限制
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部分企业出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惧怕、或为了达到降低人工成本的需要、或基于对劳务派遣用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灵活性的错误理解,导致劳务派遣用工大行其道、遍地开花。有的企业除了少数核心管理人员外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甚至达到90%。劳务派遣泛滥成灾,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劳动用工的社会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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